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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质举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质举

古代法律规定的物权担保制度。债务人为确保债务的清偿而以特定的财产作为担保物,当其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没收处分其担保物。担保制度最早出现于汉代,唐宋法令始称“质举”、“指名质举”,元代称“质压”,明代又称“抵借”。充当担保物的有土地、房屋、及奴婢。提供担保的权利属于债务方的家长,按《宋刑统》卷十三的规定,须由家长对钱主或钱主亲信当面立定担保契约;若家长在外,卑幼须至州县呈报,由州县酌情开具凭证,方能签定协议;卑幼欺骗家主尊长,擅自以奴婢、牲畜、田宅及其它财物作为担保标的物,或假署家主尊长之名,从重论罪;若所欠钱债已被卑幼用尽,无法偿还,家主尊长不承担偿还责任。债权人在债务不能清偿的情况下,须有债务人在场,处分担保标的物。

质举

质举

古代法律规定的抵押权,属于一种担保物权。债权人为确保债务的清偿而以特定财产作为担保,当其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没收、处分其担保物。质举与典、抵当还不同,典和抵当均要转移典产和抵当物,而质举所设定的抵押物不必转移,只是 “指地借钱”,也没有回赎期限的限制,债务清偿后,抵押权就消失了。抵押之制最早出现于汉代,唐宋法令始称“指名质举”,元代称“质压”,明代又有“抵借”之名。充当担保物的有土地、房屋及奴婢,提供担保的权利属于债务方家长,按照《宋刑统》规定,指名质举必须由家长对钱主或钱主亲信当面立定担保契约,若家长在外,卑幼须至州县呈报,州县酌情开具凭证,方能签定协议;如卑幼欺骗家主尊长,或假署家主尊长之名,擅自以奴婢六畜、田宅及其他财物作为担保标的物,则从重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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