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发行管理制度
确定货币发行的主管机关及发行权限、发行程序和发行管理的制度。世界各国的货币发行管理制度都是建立在由中央银行统一发行货币和集中管理货币流通的原则基础上的。
中国的货币发行坚持稳定货币的方针,坚持经济发行原则,坚持集中统一管理。中国人民银行是货币发行管理的主管机关。货币发行管理是国家赋予中国人民银行的一项重要职责。其基本任务是: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编制货币发行计划,报经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组织办理新版人民币的发行和旧版人民币的回收工作;编制、执行、调整发行基金调拨计划和损伤货币销毁计划;调节市场流通货币的面额结构,组织各专业银行办理货币兑换和挑剔业务;制定货币发行业务和有关的规章制度;宣传国家货币发行政策,组织反假人民币工作;办理各银行存取现金业务;监督、检查、协调各银行的现金出纳业务。
新中国建立以来,根据各个时期经济、金融发展的情况和需要,国家对货币发行工作做出过许多重要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和颁布过许多规章制度。1988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中国人民银行货币发行管理制度》规定,人民币是中国唯一合法货币,中国人民银行是代表国家掌管货币发行的唯一机关。任何地区、任何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动用国家的发行基金。中国人民银行的各级发行库在调拨人民币发行基金时,应当依照上级发行库的调拨命令办理。任何单位、任何个人都不得违反规定,动用发行库的库款。专业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取现金,应当以其在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存款余额为限,不得透支。专业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交存现金,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出纳制度办理。专业银行应当对货币流通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并定期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报告。
国家规定,任何地区、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准发行地区的货币。不准发行和使用任何变相货币或货币代用品。严禁金银外币在国内市场上计价流通。严禁各单位模仿人民币式样印制内部票券。严禁用复印机复印人民币,不论是否有意伪造人民币,都是破坏人民币正常流通的违法行为。严禁复印货币、外汇兑换券和有价证券。为了做好残缺人民币的兑换工作,中国人民银行于1955年5月颁布了《残缺人民币兑换办法》,对残缺人民币兑换做了详细规定。人民币的残损票券、铸币,由专业银行按照规定兑换。中国人民银行负责逐级收回销毁。
为了保护国家货币,稳定金融,稳定经济,国家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严厉制裁伪造、变造国家货币和贩运伪造货币的犯罪活动。1979年7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2条规定:“伪造国家货币或者贩运伪造国家货币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刑法》还规定,对“首要分子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家明确规定,严格禁止携带私运国家货币出入国境。1951年3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禁止国家货币出入国境办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国家货币出入国境,凡携带或私运国家货币出入国境者,一律没收;携带或私运国家货币出入国境有破坏国家货币嫌疑者,或私运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进入国境者,查获机关应将人证一并送当地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出入国境的邮件,查有夹带国家货币者,没收其货币,夹带的货币如供犯罪之用或有伪造、变造嫌疑者,查获机关应连同邮件送当地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