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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命令有违法行为的从事生产和经营的相对人停止生产、停止营业的一种行政处罚。属行为罚(或称能力罚)。如《药品管理法》第51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假药和违法所得,并可以责令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这种处罚是对相对人生产和经营活动的一种限制,一般附有期限,在相对人纠正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后,便可以使其恢复生产和经营。相对人对这种处罚不服,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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