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包干制度我国财政管理体制中的一种具体管理制度。指各省、市、自治区的年度预算收支指标经中央核定后,由地方包干负责完成。除中央对地方新增加的任务外,一般不作调整。在执行过程中,收入超收和支出结余,都归地方支配使用。如果发生短收或超支,由地方自求平衡。遇有重大特殊问题(如天灾等),自求平衡确有困难时,须报国务院批准,方可作适当调整。对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地区给予特殊照顾。财政包干是我国于1971年起实行的,适应当时情况的一种比较有效的办法。它扩大了地方的财政收支范围和管理权限,增大了地方的机动财力,有利于调动地方的积极性。为了贯彻落实“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从1980年起,我国改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规定中央和地方间按收入和支出项目划分收支范围,工商税作为调剂收入。并规定以1979年财政预算执行数为基础,确定调剂收入比例。定后,原则上五年不变。五年内地方多收入就可以多支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