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财务公司活动管制法例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财务公司活动管制法例 财务公司活动管制法例1983年2月澳葡政府颁布的关于财务公司活动的管制法例,是对拟在澳门开设的财务公司作出规范,提供有关规定指引,以便申请者跟随法例而为。草拟上述法例的动机是考虑到财务公司能对协助本地区经济发展起到重要的作用,既可刺激资金市场的活动,又能引导货币信用机构将过剩的资金用于广泛的用途。财务公司是澳门金融制度内的非货币信用机构,其宗旨是在法例的规范之内进行金融和附属的活动。按法例规定,成立财务公司必须以不具名不限公司方式而为,其股票均属记名股票。财务公司的资本额不能少于澳门币1亿元。在提出申请后,经澳门总督批核并发出准照,方可对外正式营业。在开业之前,财务公司需把已收足的资本的一半存放于当局,待正式开业后可提回该款; 余下的资本额则在批给准照时所定的期限内收足。在澳门开业的财务公司不得向任何信用机构放款,也不得接受非银行的机构或个人客户的存款。财务公司融资的业务期限,必须超过一年以上的短期或长期融资活动。任何的放款不得以往来户口方式进行。财务公司倘要参加任何企业,最高的参股认购额度不能超过该企业的50%股份。财务公司也不得购回本身股票或其他信用机构的股票。获批准的财务公司的业务范围主要有两方面: (1) 保证债券的责任获得履行,协助澳门或外地企业获得外地中期或长期贷款,协助澳门企业发展及财务的改革,进行技术及经济的研究,以决定新的企业或投资计划的可行研究。管理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财产以及进行总督核准的其他金融性质的服务。(2) 财务公司可以发行债券,但须得到总督的预先批准。也可向机构借入中期或长期的贷款,或者向澳门的信用机构以往来户口的方式借入短期性的贷款,但不能超过财务公司资本额加公积金之和减去亏损后的余额的50%。1983年3月,由澳门几家银行联合一些知名人士合组的一家财务公司获得批准经营。到1994年2月,另一家财务公司也获得总督的经营许可而开业。至1996年年底,澳门共有两家财务有限公司在经营。 ☚ 保险活动管制法例 劳工强制保险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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