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财务公司活动管制法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财务公司活动管制法 财务公司活动管制法1983年2月24日由澳门总督高斯达签署颁行。旨在管制财务公司活动,建立现代财务制度,规范企业的财务收支行为。该法例的主要内容如下: (1) 制定财务公司活动管制规则,刺激金融市场的增变与多元化; (2) 规定财务公司对经济发展担当的角色,刺激资金的增变与多元化,并引导货币信用机构将多余的款项投作生产性用途; (3) 财务公司在澳门成立的非货币信用机构,惟一的宗旨是在该法令规定的范围内进行金融等活动; (4) 财务公司的成立必须由总督听取发行机构的意见后,透过训令核准,并以不具名有限公司方式成立,其股票均须属记名股票; (5) 财务公司不得在澳门开设分行,但经总督核准,可以在澳门以外开设各种形式的代表办事处,财务公司资本额不得低于1亿澳门元; (6) 成立申请书须交到发行机构,申请书列明规定的内容,并以葡文写成,在获准后的120天内正式成立,180天内营业,经澳门总督核准,可以延长但不能超过一年; (7)组织章程的修改,须获得当局的批准,须在发行机构注册后才得经营,并具备有关资料; (8) 自成立日起30天内必须申请登记,还必须交稽查税; (9) 只可以作中期及长期放款,所有款须定明归还期限,不得向任何信用机构放款,但以担保或银行保证的方式进行不在此限,任何放款不得以来往户口方式进行,不得购回本身的股票或任何信用机构的股票; (10)财务公司的业务及服务,发行债券须先经总督批准; (11)负实际责任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其本身已收足的资本的20倍; (12)必须设立法定的公积金,不得因分汇利予股东而引致其资金额低于规定,还须设立坏账准备及资产折旧准备金,有关详细规定将由发行机构订定等。 ☚ 金融及保险机构的合并及分立条例 澳门地区发行货币之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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