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称“财产损害”。民事主体财产利益的损失,可以以货币价值表现其数量。是构成民事赔偿责任的基本要件。财产损失既包括财产的直接减少,也包括可得利益的损失; 既可由侵权行为引起,也可由违约行为引起; 既可表现为侵害财产权的后果,也可表现为侵害人身权的后果。
财产损失
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种流动资产的损失。按照财务制度的规定,财产损失分以下五种类型:(1) 自然灾害损失; (2) 火灾损失; (3) 残损霉变损失; (4) 短缺损失; (5) 其他损失。造成财产损失的原因既有自然因素,也有人为因素。财产损失可以按下列办法进行计算: (1) 对残损霉变商品损失,按削价差价计算; (2) 对加工改制后再出售的损失,按加工改制后的成本高于新售价部分计算; (3) 对商品短缺损失,按短缺商品原进价计算; (4) 对其他财产损失,按帐面价值减去残值计算。发生财产损失时,应查明原因,报请审批。在批准之前,可以先在“待处理损失”帐户上反映; 经批准作为企业损失处理时,再从“待处理损失”帐户转入“财产损失”帐户。在商业企业中,财产损失属于非商品经营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