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分类
财产保险的分类标准及各种险别名称通常是随历史的演变而来。如海上保险按危险发生的地区来命名;火灾保险按危险事故命名;汽车保险、飞机保险等运输工具按保险标的命名。但是,我国主要是按保障的保险标的分类。如,以企业(家庭)财产作为保险标的的称为企业(家庭)财产保险;以运输货物为保险标的的称为货物运输保险,以船舶为保险标的的称为船舶保险,以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称为责任保险; 以企业或人的信用作为保险标的的称为信用保险,等等。
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保险 承保因火灾及其他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引起的直接损失。现行的有:企业财产保险,承保国内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的财产;家庭财产保险,承保我国城乡居民的财产;家庭财产两全保险,承保内容与家庭财产保险相同,但兼有到期还本性质;涉外财产保险,有财产一切险和财产一揽子综合险,承保中外合资、外资企业、外国居民和使用外汇贷款进口需赔偿外汇的涉外企业的财产;各种附加险和特约保险,如利润损失险(营业中断险)、后果损失险等。
货物运输保险 承保货物运输过程中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引起的财产损失。现行的有:国内货物运输保险,承保国内水运、陆运的货物;国内航空运输保险,承保国内空运货物;海洋(陆上、航空)运输货物保险,承保涉外海、陆、空运货物;邮包保险,承保通过邮局递运的国际邮包;各种附加险和特约保险,有附加偷窃、提货不着险、特约舱面险等等。
运输工具保险 承保各类运输工具因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运输工具本身的损失及第三者责任。现行的有:汽车、机动车辆保险,承保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船舶保险,承保船舶及船舶碰撞责任险;飞机保险,承保机身险、第三者责任险和旅客法定责任; 以及其他运输工具保险。
农业保险 承保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在生产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致的损失。现行的有:农作物保险(棉花种植、小麦冻灾、西瓜雹灾、烤烟种植保险等等);养殖保险(牲畜、家禽、生猪、奶牛、耕牛、水产养殖、经济动物、养蚕、养蜂保险等等);经济林、园林苗圃保险(果树收获、香梨收获保险等等); 以及森林保险等。
工程保险 承保中外合资企业,引进技术项目及与外贸有关的各专业工程的综合性危险所造成的损失,以及国内建筑、安装工程项目。现行的有:建筑工程一切险,承保土木建筑工程由于一切不可预料及突然发生的事故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安装工程一切险,承保安装机器设备过程中由于一切突然事故及安装不善等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机器损坏保险,承保机器因设计制造和安装错误,工人技术人员操作失误,离心力引起断裂、锅炉缺水等造成的损失;国内建筑、安装工程保险,承保建设单位的在建工程,因灾害事故所致的损失;船舶建造险,承保建造船舶全过程,从原材料运至建造工地直到船舶建成下水,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设备故障、设计错误、潜在缺陷、清除残骸等造成的损失及费用,以及在保险有效期间发生的对第三者的船、货、码头建筑物等的损失赔偿责任。此外,尚有根据特殊行业设计的特种工业保险,如核能装置一切险、采石工业保险等。其承保的内容根据需要由双方协商,一般包括普通财产保险、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和利润损失保险等责任在内。
责任保险 承保被保险人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现行的有:公众责任保险或第三者责任险,承保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产品责任保险,承保因制造商或销售商所生产或销售的商品缺陷致使用户遭受损害的赔偿责任;雇主责任保险,承保雇主根据法律或雇用合同对雇员人身伤亡等的赔偿责任;职业责任保险,承保各种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上疏忽或过失造成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经济赔偿责任。
保证、信用保险 承保的是一种信用危险。保证保险承保违约担保的各种保险和信用保险担保对方履行责任的各种保险。凡被保证人根据权利人的要求投保自己信用的保险,属保证保险;凡权利人要求担保对方(被保证人)信用的保险属信用保险。现行的有:合同保证保险,承保因被保证人不履行各种合同义务而造成权利人的经济损失(如工程履约保险,承保工程所有人因承包人不能按时、按质、按量交付工程而遭受的损失);忠实保证保险,承保雇主因雇员的不法行为而受到的经济损失;产品保证保险,承保被保险人因所制造或销售的产品质量有缺陷或丧失使用价值而产生的赔偿责任;商业信用保证保险,承保买卖、租赁等合同一方因另一方的违约行为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出口信用保险,承保出口商因买方不履行贸易合同的义务而遭受的经济损失;以及投资(政治风险)保险,承保投资期间由于战争、罢工等政治原因造成投资项目的损失,或因政府没收、征用或因政府有关部门对汇兑实行限制造成的投资损失。
涉外保险中将海洋运输货物保险(含陆、空联运)、邮包、海上石油勘探、核电站保险和船舶保险等,另设《海上保险》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