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判合同不经正式公开招标程序,而是通过与合同当事人直接协商所签订的合同。谈判合同往往用于下列场合: (1)不能通过公开招标保证竞争的项目。如当某项供应品或服务项目只能从一家企业获得时;当已经通过公开招标,但没有一家企业响应,或者虽然有人提出投标,但是,所提交的投标不能满足原招标书规定的全部要求,等等。(2)不能公开的采购项目。如当按所需产品性质、成份或结构确定为不宜公开采购的供应品或服务项目时。(3)要求零件标准化互换性的技术设备。如当某一武器系统的组成部分或用于直接支援某一武器系统已被列为标准的供应项目等。(4)需要大量原始投资或长期制造准备的专用技术供应品。如已由国家支付了高额开办费用;在研制原型或原始生产方面已消耗了大量的时间和力量,如果通过公开招标,会导致国家重复投资,或者导致研制工作的必然重复,从而严重拖延武器装备生产的进度。(5)有利于国防或工业动员的采购。如在国家紧急状态下,能有一个工厂、矿山或其他单位提供器材或服务是符合国防利益的,或者通过保持活跃的工程、研究和开发力量有助于国防和工业动员,等等。谈判合同在我国武器装备研制合同中占有相当的数量,是一种重要的的签订合同的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