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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译“嘱托调查书”,一国审理案件的法院向外国法院发出的委托书,请求外国法院向该法院管辖内的特定的人调取证据或进行某些属于初步调查性质的行为,并将证词或调查结果送回请求法院。执行调查委托的请求是以双边协定或国际礼让为依据的。1963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五条(十)规定:“依现行国际协定之规或于无此种国际协定时,以符合接受国法律规章之任何其他形式,…执行嘱托调查书或代派遣国法院调查证据之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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