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读鞫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宣读 宣读宣读法令:读法 ☚ 宣布 实行 ☛ 读鞫古代法官向已决犯宣读判决书。鞫,审讯;判刑辞。古代对罪犯行刑之时,应宣读刑书、罪状及判决书,然后依法施刑。西周对案件审理后10天内作出判决,宣判时进行读鞫。汉代在案件复核后进行判决,判决时向犯人宣读的判辞称为读鞫。《汉书·袁敞传》:“当伏重刑,已出谷门,复听读鞫。”唐代读鞫是对判处徒以上刑罚的犯人及其家属进行。《唐律疏议·断狱》:“诸狱结竟,徒以上,各呼囚及其家属,具告罪名,仍取囚服辩。”读鞫方式:对犯人的家属只告示罪名,无须宣告犯人是否画押承认供状。假如犯人对判决不服,则依照不服的理由,审慎地进行复核。如果司法官吏不向犯人的家属告示罪名;或不提取犯人画押承认的供状;或对犯人不服判决的理由,不作审慎地复核的,则要受到惩罚。属于流罪、徒罪案件的,处以笞五十的惩罚,属于死罪案件的,处以杖一百的惩罚。明律、清律的规定与唐律基本相符,古代的渎鞫制度,从奴隶制时代到封建制时代历代沿袭,其目的在于强调慎刑。 读鞫ju居中国古代指向犯罪人及其家属宣读判决文书。《周礼、秋官、小司寇》:“读书则用法”。汉郑司农注: “读书 (读囚人所犯罪状之书) 则用法 (以法律平断其罪,如今时读鞫已乃论之。”可见在奴隶社会即有此制。《汉书·袁敞传》:“当伏重刑,已出谷门,复听读鞫,诏书驰赦”。《唐律疏议·断狱》: “诸狱诘竟,徒以上,各呼囚及其家属,具告罪名”。《大明律集解附例,刑律·断狱》规定:“凡狱囚徒流死罪,各唤囚及其家属,具告所断罪名”。清律亦同读鞫之制,意在慎重。 读鞫古时称宣判为读鞫。即向犯人及其家属宣读判决。西周时即有此制。《周礼·秋官·小司寇》:“读书则用法”。汉郑司农注:“读书(读囚人罪状)则用法(依法断罪),如今时读鞫己乃论之。”唐、明律规定宣告判决的办法与汉时读鞫同。《唐律疏议·断狱》:“诸狱结竞,徒以上各呼囚及其家属,具告罪名。”《大明律·刑律·断狱》:“凡狱囚徒流死罪,各呼囚及其家属,具告所断罪名。”一说官吏宣告已认定的被告的全部罪行为读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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