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侯之贡
古代王朝或皇朝贡献中的一种。上古时期曾实行五服制度,所谓“畿田租税,天子食之,畿外租税诸侯食之” (《礼经合元·侯贡》)。诸侯在所征取租税之外,按一定比例作为贡献进纳于朝廷,比例常在五分之一或四分之一间。秦汉以后,王侯之国,藩守之臣也按规制,截留一部分银钱,另外一部分奉上进纳。汉代诸侯国除贡奉一些地方特产外,还要按规定进奉特别贡献,酎金之贡就是其中一项,酎金是为祀亨先祖而征收的,武帝时曾利用皮币以控扼诸侯的财力,酎金要折成皮币供纳。此外,汉高祖时曾规定诸侯王及通侯: 每岁于十月朝献,贡献数目以所居国郡人口计值,改由口算钱,每人每岁六十三钱。钱之外,仍有珍奇宝物的征敛和土特产的征收。唐代节镇兴起后“分天下之赋以为三,一曰上供,二曰送使,三曰留州”,上供与诸侯进奉相比拟,主要供朝廷特别支用和日用消耗。又有剑南日进,江西月进等各州使进奉名目。“贡入之奏,皆曰臣于正税外方圆”( 《旧唐书·食货》),后又有刺史、判官的进奉。这些都可视为古代诸侯贡献的遗风。一般讲,自秦汉以后,不再封诸侯,诸侯之贡基本纳入国家正赋征收和常规奉献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