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请求权竞合说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请求权竞合说关于民事责任竞合本质的一种学说。由德国学者迪茨(Dietz)于1934年首先提出,至今仍对德国民法理论具有重要影响。该说根本否定了“法条竞合说”,它认为:民事责任竞合本质上是诉讼请求权的竞合; 一项民事违法行为同时符合两种以上形式的民事责任构成要件时,不同的责任规则体系均对其具有适用力; 受害人依据不同的法律规则可取得两个以上独立的诉讼请求权,既可以选择行使其中某一请求权,也可以交叉援引法律,还可以自由转让或处分其中某些请求权; 但无论在何种条件下,受害人的某一请求权得以实现时,其他的请求权也归于消灭。该说的缺陷在于对数个独立的请求权间的共生关系不能作合理的解释,在实践上又与民事诉讼法理论发生矛盾。请求权竞合说中依立论差异又可进一步分为请求权自由竞合说和请求权相互影响说两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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