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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初,萧何草拟的律令中规定,对学童进行识字考试,作为选吏的条件之一。《汉书·艺文志》:“汉兴,萧何举律……曰:太史试学童,能讽书九千字者,乃得为吏。又以六体试之,课最者,以为尚书、御史、史书令史。”“尚书、御史、史书令史”为尚书令、御史、史书令下属的吏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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