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程序的形式
诉讼程序分为普通程序和特别程序两种。特别程序适用于法律确定的案件,普通程序适用于不符合特别程序的其他案件。普通程序又可分为“通常诉讼程序”、“简易程序”和“最简易程序”三种。如果案件利益值超过中级法院的法定上诉利益限额者,适用通常诉讼程序; 如果案件利益值不超过该利益限额时,适用简易诉讼程序; 当案件利益值达不到法区法院的法定上诉利益限额一半,且诉讼目的为履行金钱债务赔偿损失以及动产的支付时,适用最简易诉讼程序。由于交通事故而应追究民事责任,但不应在刑事诉讼程序解决的案件,不论案件利益值多少,均应适用简易诉讼程序。通常程序在宣告之诉中包括: 起诉、答辩和执行三个部分,直到诉讼最后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