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诉愿法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诉愿法台湾调整诉愿机关审理诉愿案件的基本法律。我国历史上的第一部诉愿法,是1914年北洋政府参政院制定的诉愿法,共18条。它规定了人民在受中央或地方官署的违法或不当处分,致使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有权向原处分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提出申诉,请求撤销或变更原处分,有关官署应当受理并作适当处理。国民党政府在此基础上,于1930年3月24日制定了共有14条的诉愿法。其后经1935年、1937年、1960年和1979年四次修订。台湾现行的《诉愿法》是1979年12月7日总统令修正公布的,共28条。主要规定了诉愿的要件;诉愿的管辖与主管机关;诉愿的提起;诉愿的撤回;诉愿的审理程序;诉愿决定的期限、种类、效力;再诉愿适用诉愿程序等内容。 诉愿法 诉愿法1930年3月24日,由南京国民政府颁布,并于同日实施的法律。1937年1月8日进行了修正公布。该法共13条。主要内容为: 人民的权利或权益因中央或地方官署的违法或不当处分从而受到伤害的,得提起诉愿;按七个方面提起诉愿;诉愿的时间自官署的处分书或决定书到达的次日起30日内提起;诉愿书应载明的事项; 诉愿人于诉愿书外应同时缮具诉愿书副本送与受理时应附理由驳回; 诉愿书以书面决定,必要时可用言论辩论;诉愿决定书应载明的事项;诉愿未决定前原处分不失其效; 诉愿的决定有拘束处分或原决定官署的效力。 ☚ 宋楚瑜被除党籍案 两广事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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