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当事人
证券发行、交易活动中所涉及的证券发行人、证券持有人、证券买卖人、证券经纪人、证券管理人等等。证券当事人是证券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一定经济权利,并承担经济义务。如股票所有人依法享有取得股息和红利以及参加股东大会的权利,同时也须承担风险,以其出资额负财产有限责任;债券持有人依法可在债券到期时收回本金和取得债息;等等。因此,证券当事人必须能够独立参与证券法律关系,正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对证券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法律有明确规定。如发行国库券者必须是政府;发行股票者必须是具备法人资格、享有独立的财产所有权及经营管理权,能对其行为后果承担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的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买卖者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公民个人,等等。大致可以分证券发行当事人和证券交易当事人。
证券发行当事人主要包括证券发行主管人、证券发行人、证券承销人,在证券发行人向证券主管机关提交的以及向投资者公布的文件、资料上签章证实其所记载内容的全部或一部分者、证券认购人等。证券发行人必须按照证券法律规定,向证券主管机关提交有关文件和资料,向证券认购人(投资者)公布有关文件资料,并保证这些文件资料真实、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或欠缺重要事项,否则,发行者对该证券的善意取得人因而所受的损害,应负赔偿责任。在提交、公布的文件和资料上签章证实其所记载内容的全部或一部分的人,该证券的承销机构、会计师、律师、工程师、经济师或其他因职业赋予其职权可以这样做的人员,在提交、公布的文件和资料上签章证实其所记载内容的全部或一部分者,就其所负责部分与发行人负连带赔偿责任,除非能证明提交、公布的文件和资料中的虚假记载或欠缺重要事项,是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制作的。证券认购人应按规定及时交纳认购款项。证券承销机构可按承销总金额收取手续费或价格差。
证券交易当事人。主要包括证券买卖人,证券交易主管机关、证券交易经纪商和自营商、证券交易所等。需要公开交易的证券,其发行人要向证券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规定的文件资料。要求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开交易的证券,其发行人还要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并提供规定的文件资料。经批准后才能进行交易。普通证券买卖人要委托证券经纪商进行证券买卖,证券经纪商收取佣金。证券自营商为自己买卖证券,赚取买卖差价。证券买卖人在证券交易行为中不能操纵、欺诈、利用内部消息。证券经纪商要公正地为委托人进行证券买卖。证券交易所依据证券交易主管机关制定的原则,制定交易所市场管理制度,对交易所市场进行管理,保证证券交易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