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商zhèngquànshāng〈名〉 经营证券交易的商家。 证券商zhèngquànshāng〈名〉经营证券交易的商家。 ◇ 日本的整个金融体系,包括银行、保险、证券商、地产公司、储蓄机构、外汇和证券市场,都在政府严格管制和监督之下,具有很浓重的家长制色彩。(人民日报.1990.4.12) ◇ 一旦证券商没有勤勉尽责,就要受到证监会的公开批评直至暂停其推荐资格。(人民日报.2001.4.6) 证券商zhèng quàn shāng(见证券交易商 ) 证券商简称“券商”。经主管机关批准、领有营业执照、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证券商包括证券经纪商、证券自营商、证券承销商。证券经纪商又称“证券经纪人”,专门代客买卖证券。证券自营商是自己买卖证券的证券机构,它独立承担风险,并协助证券管理机关稳定证券市场。证券承销商是以包销或代销形式帮助证券发行人发售证券的机构。狭义的证券商则是指在证券交易所内直接从事证券买卖活动的人,又称“证券批发商”。这种证券商不能兼任经纪人的身份,与经纪人是相分离的,他们不能直接与投资者接触,不能受理投资者的买卖业务,只能与经纪人洽谈交易。他们所赚取的不是佣金、手续费,而是其进行证券买卖的价差。这种证券商主要见于伦敦证券交易所。而在纽约证券交易所内进行的交易活动则是经纪人受投资者委托,通过其在交易所的代表,按投资者的要求买卖证券,赚取佣金、手续费。在我国,证券商则是广义的,其业务包含受理委托、自营、承销等。 证券商专门从事有价证券买卖业务的商号,证券市场上的主要参加者。由于证券交易是涉及到数量上万的投资者的特殊交易,需要公开竞价,但却不可能把如此众多的买者和卖者集中到一处进行交易,况且大多数小额投资者并无足够的精力和时间专门从事此项交易,所以证券交易都必须委托证券商来进行。证券商一般都在证券交易所内占有席位,他们作为买者和卖者的集中,在证券市场上具有十分主要的作用。在现代证券市场上,各证券商的业务活动不尽相同,按其业务活动的内容,可分为如下几种: (1) 证券公司,专门从事有价证券买卖的法人企业,它是证券市场的重要参加者,业务活动非常广泛,主要有: ❶自营业务。指为牟取利润,公司自己买卖有价证券,自担经营风险的业务。 ❷代理业务。指接受客户委托,代理客户买卖有价证券,为客户办理有价证券的发行,承购或推销等收取手续费的业务。 ❸信用业务。公司向客户融通资金的业务。 ❹咨询业务。指证券公司向客户提供各种证券交易的情况、市场信息,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等方面的服务。(2) 交易所交易商,只办理自营业务,不办理委托业务的证券商。他们一般都是以个人身份取得交易所的席位,在交易所内通过低价买入,高价卖出,赚取利润。由于他们需要在频繁的价格变动中捕捉有利时机,因此,他们买卖有价证券通常是在极短的时间内完成,故又被称为 “抢帽子” 者。为了获取最大利润,他们对同一批证券,在一个营业日内可连续买卖多次,具有较强的投机性。但客观地看,他们的交易行为,亦有维持市场的连续性、促进交易、缩小报价差额等积极作用。(3) 零股交易商,专门处理一个成员单位的股票买卖的证券商,亦称零头交易商。在证券交易所内的股票交易,都是按照规定的成交单位进行的。例如,美国的纽约证券交易所规定每100股股票为一个成交单位。不是一个单位的股票称为零头,不能在交易所内买卖。当客户委托经纪人买卖的股票不足一个交易单位时,就由经纪人委托零股交易商处理,并按规定支付手续费。零股交易商并不直接为顾客买卖有价证券,他们只接受经纪人的委托,交易对象是经纪人。鉴于证券商在市场上的重要作用,为了维护市场的稳定,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各国对证券商都进行严格的管理。如有违反规定的操作,将受到取消席位、停业整顿等制裁。 证券商 证券商❶证券商须经主管机关的特许及发给特许证才能营业,非证券商不得经营证券业务;证券商不得由他业兼营,也不得投资于其他证券商;证券商须为依法设立、登记的公司;证券商公司的名称,应标明“证券”字样;证券商公司的董事、监察人、经理人不得投资于其他证券商,或兼为其他证券商的董事、监察人或经理人;证券商公司所发行的股票,不得在有价证券的交易市场上市交易;证券商的董事、监察人或经理人及与其地位相等的人以及其雇员均须具备法定的条件;证券商的开业、营业、停业须符合法定要求,不得违法,否则处以警告、六个月以内的停业、撤销特许证。 ❷证券承销商依承销契约经营证券承销业务,证券承销分为包销和代销两种;证券承销契约应载明法定内容并将其副本报主管机关备查。 ❸证券自营商可为公司股份的认购人或公司债的应募人;证券自营商可由证券承销商兼营。 ❹证券经纪商受委托经营买卖有价证券业务并收取约定酬金;证券经纪商受托买卖有价证券,应于成交时作成买卖报告书交付委托人;证券经纪商应备制有价证券购买及出售的委托书,以供委托人之用。 ☚ 有价证券的募集、发行及买卖 证券商同业公会 ☛ 证券商 证券商专门从事有价证券买卖业务的商号。是证券市场的主要参加者。由于证券交易是涉及到成千上万的投资者的特殊交易,需要公开竞价,但却不可能把如此众多的买者和卖者集中到一处进行交易,况且大多数小额投资者亦无足够的精力和时间专门从事此项交易,所以证券交易都必须委托证券商来进行。证券商一般都在证券交易所内占有席位,他们作为买者和卖者的集中,在证券市场上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在现代证券市场上,各证券商的业务活动不尽相同,按其业务活动的内容,可分为以下几种: 证券公司 专门从事有价证券买卖的法人企业,它是证券市场的重要参加者,业务活动非常广泛,主要有: ❶自营业务。指为牟取利润,公司自己买卖有价证券, 自担经营风险的业务。 ❷代理业务。指接受客户委托,代理客户买卖有价证券,和为客户办理有价证券发行,承购或推销等收取手续费的业务。 ❸信用业务。公司向客户融通资金的业务,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当客户购买证券需要资金时,可以把自己持有的证券作抵押,向证券公司取得抵押贷款;二是当客户采用信用交易方式,按规定交纳保证金之后,证券公司便可向客户融资,使客户能够有足够的资金购买大宗的证券。 ❹咨询业务。指证券公司向客户提供各种证券交易的情况、市场信息,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等方面的服务。 交易所交易商 只办理自营业务,不办理委托业务的证券商。他们一般都是以个人身份取得交易所的席位,在交易所内通过低价买入,高价卖出,赚取利润。由于他们需要在频繁的价格变动中捕捉有利时机,因此,他们买卖有价证券通常是在极短的时间内完成,故又被称为“抢帽子”者。为了获取最大利润,他们对同一批证券,在一个营业日内可连续买卖多次,具有较强的投机性。但客观地看,他们的交易行为,亦有维持市场的连续性,促进交易,缩小报价差额等积极的作用。 零股交易商 专门处理不足一个成交单位的股票买卖的证券商。亦称零头交易商。在证券交易所内的股票交易,都是按照规定的成交单位进行的。例如,美国的纽约证券交易所规定每100股股票为一个成交单位。不足一个单位的股票称为零头,不能在交易所内买卖。当客户委托经纪人买卖的股票不足一个交易单位时,就由经纪人委托零股交易商处理,并按规定支付手续费。零股交易商并不直接为顾客买卖有价证券,他们只接受经纪人的委托,交易对象是经纪人。当经纪人委托他们买进少量股票时,零股交易商就从自己的库存中卖出股票;反之,经纪人需要卖出少量股票时,他们就买进。他们的业务一般是整数购买,零数出售,剩余部分便充作存货。零股交易商在证券市场上也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一方面他们为资金薄弱的小额投资者参加证券交易提供了方便;另一方面,他们分散了股份,使得股票交易可以在更大的范围内进行,从而有利于证券市场的发展。 鉴于证券商在市场上的重要作用,为了维持市场的稳定,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各国对证券商都进行严格的管理。例如,要求证券商必须具有一定数量的自有资金;在经营过程中,必须接受证券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参加交易所交易必须按规定的手续申请审批,并遵守交易所章程和有关法规。如有违反,将受到罚款、取消席位、停业整顿等制裁。 ☚ 专业经纪人 自营业务 ☛ 证券商 证券商经主管机关批准并领有营业执照、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证券商包括证券经纪商、证券自营商、证券承销商。证券经纪商又叫经纪人,专门代客买卖证券。证券自营商是自己买卖证券的证券机构,它独立承担风险,并协助证券管理机关稳定证券市场。证券承销商是以包销或代销形式帮助证券发行人发售证券的机构。狭义的证券商则是指在证券交易所内直接从事证券买卖活动的人,又叫证券批发商。这种证券商不能兼任经纪人的身份,与经纪人是相分离的,他们不能直接与投资者接触,受理投资者的买卖业务,只能与经纪人洽谈交易,他们所赚取的不是佣金、手续费,而是其进行证券买卖的价差。这种证券商主要见于伦敦证券交易所,与纽约证券交易所形成显著的区别。纽约交易所进行的交易活动是经纪人受投资者委托书指示后,在交易所的代表从事证券代理买卖。 在我国,证券商则是广义的,且其业务包含受理委托、自营、承销等多方面,允许证券商兼营三种业务,但某一证券商的具体业务范围须经主管机关批准,并且必须将各种业务分别记录、编表、汇报,不得交叉。 ☚ 证券公司 证券自营商 ☛ 0000764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