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交易税条例台湾省现行征收证券交易税的基本法规。1965年6月19日制定公布。现行的证券交易税条例是1978年11月27日公布的修正本。共16条。该条例的主要规定有: 凡买卖有价证券,除各级政府发行的债券外,都得依本条例的规定,征收证券交易税。所称有价证券,是指各级政府发行的债券、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及经政府核准得公开募销的其他有价证券。证券交易税按每次买卖证券成交价格课征3‰。证券交易税向出卖有价证券人课征,由代征人于每次买卖交割的当日,按本条例规定的上述税率代征,并于代征的次日,填具缴款书向国库缴纳。代征人包括有价证券的承销人、经纪人、受让证券人。代征人依照法定程序及期限完成其代征义务者,主管稽征机关应按其代征税额给予1%奖金。同时,该条例还对违章处罚等事项作了具体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