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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证人证言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证人证言

证据种类之一。证人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证人证言一般是口头陈述,经办案人员同意由证人亲笔书写的书面证词,也是证人证言。证人所陈述的一般应当是本人直接感知的情况。证人转述其他人了解的情况,应当提出可靠的来源,没有可靠来源的道听途说不能成为证言。证人证言有以下特点:(1)仅指证人关于案件情况所作的客观陈述,不包括证人作出的推测、分析和判断;(2)证人是案件当事人以外的人,其陈述更为客观;(3)证人证言是证人对感知或传闻情况的反映,可能受到客观条件和证人主观因素的影响。证人证言是诉讼中最常见的一种证据。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收集证人证言的途径是询问证人。询问证人应当分别进行。询问证人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了解案件的公民,有客观、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询问证人严禁采用非法手段。以刑讯逼供或威胁、利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的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影响证言证明力因素有许多,如证人的观察力,证人的记忆力、陈述力,以及证人与当事人及案件事实的关系等。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询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出庭证人的证词经当庭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对于证人证言,应注意审查其来源,证人证言形成的条件,证人的个人情况、品质及其与当事人和案件事实的关系,以及收集证人证言的程序和方法是否合法,并结合其他证据全面分析,作出正确判断。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西方国家都强调证言应以口头形式提供,一般不采用书面证言。我国法律上没有直接言词原则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但有以下情形,经人民法院准许后,可以不出庭:(1)未成年人;(2)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3)其证言对案件的审判不起直接作用的;(4)有其他原因的。我国刑事诉讼中,原则上,证言以口头形式提供,只有在具有法定情形下,才可以采用书面证言。


证人证言

证人就自己所知道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情节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包括口头和书面两种。证人所陈述的应该是本人直接感知的案件事实或其他有关事实。否则,应当提出可靠的来源,没有可靠来源的道听途说,不能成为证言。证人证言也仅指证人关于事实的陈述,不包括证人作出的推测、分析和判断,也不包括对事实的评价。证人证言具有不可替代性、直接性、事实报道性的特点。证人提供的证言,有时也不必是亲自经历或者直接听到、见到的事实,但证言与待证事实必须有关,并且能够证明案件事实,这样才有形式证据力和实质证据力。证言的证据力取决于多种因素,如证人的观察力、证人的记忆力、陈述力,以及证人与当事人及应证事实的关系等。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无行为能力人不能作证。证人的证言可能是真实的,也可能不真实或不完全真实,因此,对证人证言必须进行审查,尤其是应当经法庭辩论质证后,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对于证人证言,应当认真审查证言的来源,审查证人的陈述是否受外界的影响,并结合其他证据全面进行分析,作出正确判断。证人故意提供虚伪证言的,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还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西方国家和苏联都强调证言应以口头形式提供,一般不采用书面证言。日本则绝对排除书面证言。我国法律上虽然没有直接言词原则的规定,但是,我国证据制度中的实事求是原则,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以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的规定,原则上还是要求证言应以口头形式提供;只有在口头陈述确有困难的特殊情况下,才可以采用书面证言。

证人证言

简称“证言”。证人就自己所知道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证据的一种。一般以口头形式表达,由询问人员制作成笔录,必要时,也可以允许证人亲笔书写证言。一般应当是证人亲自看到或听到的情况,也可以是别人看到听到而转告他知道的事实。由于受主客观多方面因素的影响,证言可能真实、不完全真实或完全不真实,收集、运用时必须注意对其来源、形成过程及内容,结合案件的情况和其他证据进行认真的审查,并在法庭上经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经查证属实,方能作为定案处理的根据。故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的,应负法律责任。

证人证言

诉讼证据之一。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情向司法机关作的口头或书面陈述。

证人证言

亦称“证词”。证人就其直接或间接知道的有关案件事实情节,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

具有法定资格的证人依法就自己所知道的关于案件事实的陈述。通常是以口头方式表达,由司法机关制成笔录,并经当场核对无误后,由证人签名或盖章。如果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经法院许可,也可以提交书面证言。证人证言的特征是限于证人自己亲见亲闻,或者从他人得知的事实。英美法系国家曾排斥传闻证言,而有些国家不绝对禁止。影响证人证言真实可靠的因素很多,有客观因素,如时间早晚、环境明暗程度、距离远近等,也有主观因素,如记忆能力、注意力、判断力、表达力、与案件的利害关系等,因此证人证言必须经过全面核实、印证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一般要经过开庭后当庭审核。在采取自由心证的国家,由法官根据自由心证原则确定证人证言的作用,并予以使用。在我国,凡具有证人资格的人,依法对案件所作的有证明意义的陈述,都是证人证言。证人证言依法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经过综合审查核对,确认属实的方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 证据法   证明对象 ☛

证人证言

证人就其所知道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情节所作的陈述。证人证言对查明案情真相有重要意义。其内容不限于证人亲自看到或听到的情况,也可以是别人看到听到而转告他知道的事实。证人证言可能真实、不完全真实或完全不真实,必须认真审查,并在法庭上经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经查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证人证言

证人向人民法院说明自己了解的对案件有意义的事实材料,称做证人证言。它是民事诉讼中最常见的一种证据,对查明案情真相有重要意义。证人提供证言,一般是以口头方式向人民法院陈述。开庭审理时,证人应当出庭,真实地公开陈述自己所能证明的问题。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证人,也可提出书面证言,或由审判人员就地进行询问,作出 询问笔录,开庭时当庭宣读。有的证人在外地,可委托有关人民法院代为询问,并制作证言笔录,或由证人提供书面证言。证人向人民法院陈述与案件有关事实材料时,必须实事求是,如实反映情况,如故意伪证,应按情节轻重,追究法律责任。人民法院对证人证言,需要进行分析,充分考虑到具体证人的理解力、记忆力和表达能力等主观方面的因素。同时还应仔细分析证人在发生纠纷时所处的客观环境及其与当事人的关系。只有综合各方面的因素,对照、分析、研究,才能确定证人证言的效力。

证人证言

witness testimo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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