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项目的检测
制革废水通常按本节前述各项检测即可。其它项目在国家环境保护行业标准(环境影响技术导则)[8]中并未列为制革废水的特征水质参数,一般不需检测。如有特殊需要检测时,可按照以下测定方法进行: (1)氨氮的测定,按GB7478—87[18]; (2)挥发酚的测定,按GB7490—87[19]方法B; (3)油脂的测定,按GB/T16488-1996,红外光度法[20]; (4)浊度,按GB13200-91[21]; (5)凯氏氮的测定,按GB11891-89[22]; (6)总有机碳(TOC)的测定,GB待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