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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法律规定的对有德行的人犯罪减免刑罚 (十恶除外) 的特别审议制度。为“八议”之三。周代有议贤之辟。汉时有议贤之制。三国魏新律开始入律,历代沿用。所谓“贤”,唐律指有大德行,谓贤人君子,言行可为法则者。明清律列入八议之四,指 “有大德行之贤人君子,其言行可以为法则者。”
八议之四。即触犯刑律之人,视其是否是有口皆碑的贤德之人,若是,则可减、免刑罚。《唐明律合编·明律》: “议贤,谓有大德行之贤人君子,其言行可以为法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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