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员的惩罚议会对议员违反议会纪律和议事规则的行为所给予的处分。各国规定不一,主要有: (1)取消议员资格。如法国规定,对违反议员姓名不得用于任何工业、商业和经济广告上的规定的议员,取消其议员资格。(2)迫使自动退出议院。如美国规定,因生活作风问题被揭发的议员应迫使其自动退出议院。(3)拘押。如美国规定,对有破坏国会秩序行为或拒绝遵守议院规则的议员,可以拘押。(4)暂时开除。如法国规定,议员在会场上挑起殴斗,侮辱议长、总统、总理等,15天内不准进入会场。此外,还有停止出席议会的会议、扣发年津贴或月薪、记过、公开道歉、训斥、警告、禁止发言或令其退出会场等处罚。 议员的惩罚扰乱议会工作的议员所受到的一种惩罚。包括: 在议会上公开告诫; 在会上作公开的道歉;在一定时期内停止进院工作(通常30天以内);除名。惩罚经议长提出,议院的惩罚委员会进行审查,最后由议会决定。除名必须由出席议员的工2/3以上的多数同意,才能成立。地方议会对议员的惩罚由地方自治法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