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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明二审衙门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明二审衙门

明时的二审衙门为知府衙门。明代,天津行政建制非州、非县,但自明弘治三年至明末皆有天津道按察副使一职的设置。在设置天津通判、清军同知后,天津道按察副使衙门则属二审衙门。它的职责,弘治三年(1490),皇帝在给首任副使刘福的敕书中明文规定:“天津三卫,系畿内近地,东濒大海,北拱京师。因无上司钤束,以致奸盗窃发,军政废驰,地方骚扰不宁,今特命尔整饬彼处兵备,专在天津驻扎。自天津至德州止,沿河附近军卫有司衙门,悉听管辖。尔须不时往来巡历、操练军马、修理城池、禁革奸弊。遇有盗贼生发,即督应捕官员率领军夫、民快、火甲,要机扑捕,勿令滋蔓。巡司驿递衙门损坏,即与修理。兵夫吏役人等,时常点闸。河道淤浅,与巡河御史、工部管河官会议疏浚。运粮官民船只往来停泊,须令人防护,勿致劫害。一应军民词讼,应受理者即与问理。官员有犯:文职五品以下,听尔拿问;五品以上并军职,奏闻区处”。天津道按察副使衙门能决定流以下案件,对死刑案件,审讯后转呈刑部或都察院,再转大理寺审核。在天津设置巡抚后,死刑案件审讯后则转呈天津巡抚衙门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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