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罪 定罪坐 论罪 论命 行论 科罪 拟罪 的决 决宪 定刑 判案定罪的办法、条文:决谳 论议定罪:议(议罪) 议罪以定刑:议刑 议罪以处罚:议罚 议罪给予惩处:议惩 审讯定罪:讯谳 审问定罪:鞠治 鞠罪 审问罪犯,拟定罪刑:问拟 审讯定罪:谳(考谳) 依法科罪:检坐 根据动机情节定罪:论心定罪 衡量事之轻重定罪:议制 无实证而定罪:虚坐 捏造事实硬给别人定罪:诬栽 严厉定罪:痛坐 定成大罪:具罪 定罪并处决囚犯:论囚 被定罪:丽罪 定为死刑:拟死 诛论 (审判机关依据法律确定罪名:定罪)
另见:确定 罪名 罪行 ☚ 定案 结案 ☛ 议刑中国封建社会对特别重大案件,由皇帝召集王公大臣或交由朝廷命官讨论,最后由皇帝裁决的制度。秦代凡重大案件有“朝议”制度。西汉发生重大刑案时,交由朝臣“详议其罪”。如淮南王刘安谋反一案,参加议刑的有王、侯四十三人(《汉书·淮南王传》)。唐太宗贞观年间下诏:“大辟罪,中书门下,五品以上及尚书议之。”(《唐书·刑法志》)但八议者犯死罪则交由“都堂集议”,再由皇帝裁决。宋代大理、刑部审案,如中书门下以为不当,可直接向皇帝陈述异议,由皇帝交两制、大臣等,共同评议,称为“杂议”。明代法司判刑,先要“拟律以呈”,然后由皇帝交由翰林院、给事中等,“会议平允”,再“复奏论决”。议刑成为协助皇帝审理重大刑案的特殊复核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