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识主义“希望主义”和 “意欲主义” 的对称。又称“预见主义”或“观念主义”。西方刑法学者关于故意成立问题的学说之一。主张只要行为人对犯罪构成的事实有认识,即可成立故意。所谓对犯罪构成的事实有认识,实指对行为的危害结果有预见。故此说又称为“预见主义”。认识主义单纯把行为人的认识作为成立犯罪故意的条件,故此说又称为“观念主义”。认识主义仅以意识因素作为故意的内容,是不妥当的,因为犯罪故意的内容除意识因素之外,还包括意志因素,故意应当是意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统一。此外,典型的认识主义认为只要行为人认识犯罪事实而为行为时,就是犯罪故意,这显然将有认识的过失也包括在故意的领域,扩大了犯罪故意的范围,从而扩大了故意犯罪的范围。由于认识主义的上述缺陷,世界上只有个别国家的刑法采用认识主义。认识主义与希望主义不同,参见 “希望主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