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股书
股份公司或发起人发行的供认购股票的人填写的书面文字协议或契约书。认股书由股份公司或发起人备具、印制和颁发,认股书应载明招股章程和证券管理机构批准招股的文号和日期,认购的股数和金额、认股人的姓名和住址。经认股人填写、并签名盖章后,它就成为一项合同。当事人一方是认股人,即未来的股东,另一方是发起人或股份公司。根据这一合同规定,认股人有缴纳股款的义务,同时也享有股东的权利。如发起人或股份公司在招股章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募足股份,认股人有权终止合同,撤回他所认的股份。如发起人或股份公司在招股章程规定的时期内募足了股份,则有权在短期内向认股人催缴股款,认股人有义务缴纳。认股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缴纳股款,便自动丧失了认股人的资格。认股人需向招股章程中指定的银行缴纳股款,否则无效。股款一般用现金支付,也可以用实物抵作股款。以实物充作股款的,应在认股书中载明实物的种类、数量、估算价值以及公司核给的股数。股款缴纳一般采用一次付清的方式,但也可采用分期付款的办法。若认股人不履行缴纳股款的义务,股份公司或发起人则有另行募股的权利。因股份公司或发起人找不到新的认股人而造成的损失,原认股人负有赔偿责任。当股份公司增发新股时,应将认股书寄交原股东,原股东有优先认购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