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变更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所谓平等,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变更过程中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享受平等的法律待遇及平等的法律保护。所谓自愿,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各自的意愿签订或变更劳动合同,确立或解除劳动关系。具体说,劳动合同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签订劳动合同、与谁签订劳动合同、签订何种劳动合同,有权选择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和形式,有权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决定劳动合同的变更。所谓协商一致,是指劳动合同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就劳动合同订立、变更等问题充分表达自己的愿望和要求,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最终达成协议。这具体体现在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和劳动纠纷的解决都应当贯彻协商一致的原则。劳动合同主要包括合同期限、工作任务、工种或职务、试用期、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保险福利、劳动纪律、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违约责任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