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税价指各税种据以计征的价额。在进口环节,从价计征关税的计税价一般为货价,即销售价或是到岸价 (CIF,参见此条) 或是离岸价,(即出口国国内价)。布鲁塞尔关税专用语 (见Brussels Tariff Nomenclature (B.T.N)条)所确切阐明的有关计税价的原则,已为使用该专用语的许多国家所遵循,甚至尚未使用该专用语的国家也遵循这一原则。在某些特定的场合,销售税所采用的计税“价值”,含义并不指实际价格。例如,将商品从一经营场所转至另一场所以供内部使用,或所有者用于个人消费,因而,按公平独立价或市场准则定价就没必要了。如在买方控制价格,或卖方控制价格,或买卖双方被第三者控制的情况下,也没必要公平定价。在实际征税时,税法中均规定了据以计税的“价额”,在有公开市场价时,即以公开市场价为准;否则即以相当于公开市场价的价格为准。在征收遗产税一类税收时,计税价的概念又不同了,遗产税应以死亡当天的资产价额为准计税; 财产税则以应税个人某一特定日期(为12月31日)的财产累计总额为准计税;交易税应包括所有交易的资产价额在内,而不仅仅是现金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