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迹人
有劣迹不收监并收充捕盗官耳目并捕盗的人。元代将色目人犯窃盗,汉人犯窃盗并举报或捕获窃盗的人,除其籍不刺配充官耳目的人称警迹人,即警告其有劣迹,并指令邻里监护其行动。《元史·刑法志三》: “诸窃盗充警迹人者,5年不犯,除其籍。其能告发,及捕获强盗1名,减2年,2名比5年,窃盗1名减1年,应除籍之外,所获多者,依常人获盗理赏,不及数者,给凭通理。籍既除,再犯,终身拘籍之。凡警迹人缉捕之外,有司毋差遣出入,妨其理生。” “诸色目人犯盗,免刺科断,发本管官司设法拘检,限内改过者,除其籍。无本管官司发付者,从有司收充警迹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