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戒严简称“解严”。是法律上对戒严的解除。一般来讲,解严的条件、程序和效力跟宣布戒严的形式相同。通常是,从解严之日起,正常的宪法和法律秩序恢复,戒严期间所发布的专门法规、法令、规定即行失效。 解除戒严即解除1949年5月19日由台湾国民党政府及台湾警备司令部颁布的《台湾地区紧急戒严令》。1986年台湾当局根据“宪法”第58条决定取消该戒严令,1987年7月“立法院”通过蒋经国于7月14日发布“总统令”,宣布从同年7月15日起正式撤销。但台湾“行政院”又宣布新颁发的《动员戡乱时期国家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亦从7月15日生效,用以取代戒严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