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一国和另一国国民之间的投资争端公约》Convention on the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s between States and Nationals of Other States
解决国际间投资争端的公约。1965年在美国华盛顿签订,1966年10月14日正式生效。1984年有91个国家参加。《公约》的宗旨是为缔约国或其他国家国民间因国际投资而发生的争端提供解决办法,以改善投资气氛。《公约》规定在世界银行内设立解决投资争端的中心。中心分设调停与仲裁两个小组,并备有调停规则和仲裁原则。争端双方一经同意提交仲裁,就不得单方面撤销。每一缔约国都应承认依照《公约》作出的任何裁决均有约束力,除《公约》规定的特殊情况可申请暂停执行外,每一当事方应按裁决的条款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