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解释“个别性解释”的对称。正式解释的一种。享有法律解释权的立法、司法、行政机关对法律所作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解释。这种解释同法律规范本身一样,对所涉及的一类社会关系具有普遍法律效力。参见〔个别性解释〕。 规范性解释“个别性解释”的对称。正式解释的一种。就其法律效力范围来说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解释。这种解释与规范本身一样,对所涉及的一类社会关系都有法律效力。在中国,规范性解释包括立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司法解释。如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试行)》,就属规范性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