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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要约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要约3916估计;推测。晋语。山西太原〖 〗。~他明天会来。

要约;邀约

◉ 要约yāoyuē  指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表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向,一旦对方接受,合同即告订立。〈例〉~分口头和书面两种形式。 要,这里不读yào。
◉ 邀约yāoyuē  邀请。〈例〉~友人/ 盛情~/ 丁教授~达士先生到海边去坐船/ 我们曾~他喝过酒,等到会钞时,走到柜上去算账,却听说豆腐老板已先付了账。

要约

订立盟约。《史记·苏秦列传》:“~曰:‘秦攻楚,齐魏各出锐师以佐之。’”


要约

简约。《文心雕龙·情采》:“故为情者~而写真,为文者淫丽而烦滥。”

约束

约束

约(约勒;约要;要约) 束(束物;束拘;箝束;缚束;申束;窘束) 绳(绳束;绳检;绳幅;~以纪律) 收(敛收) 律(~己) 缔(取~) 勒(教子~孙) 戢 闲 限止 骄敬 拴缚 矜持 抑制 禁制 限制 裁制 检点 羁检 町畦
加以约束:检辖 绳约
约束心思:闲心
 约束意念,使不旁骛:收心 收魂
约束他人:律人
检点言行,有所约束:检点形骸 点检形骸
在社会上自立做人,对自己的行为有所约束:立身行己
对人的言行加以不必要的限制,过分约束:拘(拘束;拘挛) 缚 检局
 拘束其身:拘絜
 束缚,拘束:绊拘 韁锁
 拘束,约束:检局
 牵累拘束:牵束
严加约束:严勒
放荡之性受到约束:猢狲入袋 胡孙入袋
(限制使不能越出范围:约束)

另见:施加 限制 束缚 规定 范围 放纵

☚ 约束   自律 ☛

邀请

邀请

邀(邀召;邀约;邀迎;邀致;邀辟;邀取;邀延;奉邀;招邀) 延(延引;延致;延请) 召(召请;请召) 约(约请;要约) 速(不~之客) 要(要请;要遮;相要;招要) 相招 招请
邀请的美称:嘉招
邀请别人全家参加宴会或喜庆仪式的客套话:阖第光临
邀请屈驾:要屈
邀请相会:邀期
邀请组会:邀会
 邀请会集:邀结 邀集 约集
 纠合约集:纠约
 书信邀请:函请 函邀
发电报邀请:电邀
相约邀请:约请 邀约
 招引邀约:招邀
 随意邀约:谩约
互相邀请:相邀 相觅
大家共同邀请:公请
主人亲自登门邀请宾客:速宾
强邀别人做某事:拉夫(临时~)
催促邀请:催请
特别邀请:特约 特邀
屈尊邀请:邀屈 屈邀
诚恳地邀请:敦请 款约 启请
真心诚意,一再邀请:三顾茅庐 三谒茅庐 三顾草庐 三顾蓬荜 三请诸葛 茅庐三顾 草庐三顾
恭敬地邀请:恭请 奉请
接受邀请:应邀
受人邀请、招待后,再邀请、招待对方:回请
有客人没有邀请而自来:客来不速 客有不速
(请人到自己的地方来或到约定的地方去:邀请)

另见:请求 来到 约定 地方

☚ 邀请   聘请 ☛

订约

订约

定约
订立契约或公约:立约 要约
 订立契约:立卷 立契
交战双方缔结和约或停战协议:媾和
 订盟媾和:讲盟
订立简单的共同遵守的条款:约法三章 三章约法 三章约法
协议缔结条约:议约
口头订约:结言
订立条约或合同并签字:签订
 签订誓约:打誓
 敌人兵临城下时无力抵抗而乞求签订屈辱的条约:城下乞盟
 被迫签订的屈辱性条约:城下之盟
咬臂出血,发誓立约:啮臂为盟 啮臂而盟
(订立条约或契约等:订约)

☚ 订立   订盟 ☛

约定

约定

要约
约定日期:约期 订期 请期 要期 克期 克日
约定期限:约期 期刻 期契 期约
联系约定:挂钩
事先约定:订 预约
 预约稿件:约稿
 事先约定或互订契约:豫约
当面约定:面约
互相约定:相约 相期
 以言相约:誓言
商量约定:商约
口头约定:默契
用书信约定:函约 函订
 用书面形式明白约定:订明
暗地里约定:窨约
特地约定:特约
未经约定:不期(~而至)
未履行约定:失约 爽约 渝约
取消原来的约定:解约
(经过商量而确定:约定)

另见:商量 确定 约会 日期 履行 违背

☚ 约定   各种约定 ☛

订盟

订盟

申盟 缔约 要约 珠槃(珠槃玉敦) 珠盘(珠盘玉敦)
结盟,订约:约结
交友拜盟缔结盟约:鸡坛订盟 托盟鸡坛
男女双方订立爱情盟约:镜约钗盟 镜盟钗约 钿誓钗盟 钗盟钿约 钗盟镜约
结盟时订立誓约或条约:盟约 盟要 盟信
为采取共同行动而订盟:齐盟 同盟
立誓订盟:誓盟 歃盟 血盟
表示诚心订立并信守盟约:歃血为盟 歃血而盟
开诚心,歃血立盟:辟盟
(订立盟约:订盟)

☚ 订约   发布 ☛

文辞精炼

文辞精炼

语言文字等精练:洗练
典雅洗练:雅练 雅炼
简略洗练:要约
文字精练、严谨:一字不易 不易一字
警策精练:警炼
内容丰富,文辞精练:该练
诗文语言精炼,每个字都像珍珠一样珍贵:字字珠玑 字字珠玉
文章华美,字字珠玑:玄圃积玉

☚ 文辞简练   文章不平淡 ☛

控制

控制

控(控持;控引;控扼;控摄;控勒;控遏;控压;提控) 制(节制;拥制;箝制;捍制;禁制;操制;裁制;隘制;统制) 扼(扼制;扼据) 驭(驾驭) 把(把持)御(统御;驾御) 执 管 绾 掣握(掌~) 操 笼(笼络) 收 宰(宰制;宰总;宰摄;主宰) 司衡 止畜 束约 鞅轭 羁轭 羁厄 羁缚 羁辔 羁縻 羁络 羁绁 捶勒 叩勒 遏勒 襟带 焚杅 要约 曳心 禁架 鞭策 节止 抑止 镇压 关拦 关控
控制的范围:掌心
控制或开动机械、仪器等:操纵
控制马勒:樽衔
控制车马缓行:案节
控制别人:致人
控制自己:自控
 控制自己的行为:御用
控制言论:箝语
恶势力的控制:魔手 魔掌
(掌握住不使任意活动或超出范围:控制)

另见:掌握1 限制 抑制 操纵

☚ 控制   控制某处 ☛

要约

当事人一方向他方所提出的订立合同的要求或建议。在要约里,要约人除表示欲签订合同的愿望外,还须明确提出足以决定合同内容的基本条款,以供他方考虑是否同意签定合同。要约可以向特定人提出,也可向不特定人提出。要约人可规定要约承诺期限,在要约承诺期限内,要约人负有与接受要约者订立合同的义务。

要约offer

当事人一方向他方提出订立合同的要求或建议。须具备下列条件:
❶意思表示必须清楚明确;
❷明确签订的对象及其主要内容;
❸必须传达到受约人时才生效;
❹规定具体的答复期限。要约人在提出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受自己提议的约束,未经受约人答复,不得向第三者再提出同样的要约,或与第三者签订该项经济合同。否则,对方因此造成损失,要约人要负赔偿责任。但在受约人未收到要约以前,要约人可以改变或撤销自己的要约。

要约

当事人一方向对方提出条件,希望与之订立合同(契约)的意思表示。合同成立的必经阶段。

要约

要约

即订约提议。是当事人一方向他方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和要求。要约人提出要约,除表示订立合同的意向和决心外,还应按法定要求明确提出合同的主要条款,指出对方应作出答复的期限。要约一般向特定的对方提出,也可向不特定人提出。如系向特定人提出的,则要约人在一定时期内要受要约的约束,不得向第三人提出同样的要约或与第三人订立同样的合同,否则就要承担赔偿由此而造成对方损失的法律责任。要约得于送达前和送达时撤回。在承诺期限内对方对要约作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要约可以用口头等直接表达的方式,也可用书面形式。

☚ 组织运送它人偷越国(边)境罪   标的 ☛
要约

要约

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当事人为要约人,另一方当事人为受要约人或相对人。要约具有三个特征: 第一,以缔结合同为目的; 第二,是特定的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作出的意思表示,意欲引起另一方的承诺,达成订立合同的目的; 第三,要约的内容足以决定合同的主要条款,从而,受要约人一经接受,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一般依据法律规定的方式作出,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可由当事人自行选择恰当的方式。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不得随意撤销或者予以变更; 同时受要约人便取得承诺的权利,但受要约人并没有承诺的义务,受要约人的不承诺行为不负担任何法律责任,只发生合同不成立的效果。如受要约人发出承诺的信息,则合同成立。

☚ 相邻关系   指定代理 ☛

要约Offer

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提出要约的一方是要约人,对方为受要约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将要约称为“发价”。要约既可以书面提出,也可以口头表达。一项有效的要约应具备以下条件:(1)要约人须清楚地表明愿意按照要约的内容订立合同的意思,即,要约若被接受,要约人将受其约束,合同即可告成立。(2)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肯定,应当包括拟将签订合同的主要条件,一旦受要约人表示承诺,就足以成立一项合同。(3)要约必须有针对性,向特定的人提出,而无论特定人是一个或数个。要约可因下列情况终止其效力:(1)要约人撤销其要约;(2)受要约人拒绝要约;(3)规定承诺期限届满,或未规定期限而超过了合理的期间。

要约

是订立合同的提议,是当事人一方向对方提出的签订经济合同的建议或要求。在要约中,提出要约的一方(即要约人),除了表示希望与对方订立经济合同的愿望外,还应明确提出合同的主要条款。如: (1)标的(指货物、劳务、工程项目等);(2)数量和质量;(3)价款或者酬金;(4)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5)违约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或按经济合同性质必须具备的条款,以及当事人要求必须具备的条款也是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在要约中要有表示。
要约是一种法律行为。在要约规定的有效期限内,要约人受到要约的约束。即:(1)对方如接受要约,要约人即有与之签订合同的义务;(2)要约人不能再向第三者发出同样的要约或签订同样的经济合同,直到要约有效期届满,对方未作接受要约的表示,要约人则不再受要约的约束。
[参] 承诺

要约Offer

见“发盘”。

要约

又称订约提议。是当事人一方向他方提出订立合同建议的法律行为,是签订合同的一个重要步骤。要约,一般是向特定人提出,即向想与订立合同的人提出,或者向其代理人提出; 要约也可向不特定的人提出,如招标修建工程的要约,或是公开拍卖的要约,任何个人或法人都可根据条件表示承诺。要约还必须明确提出合同的主要条款,以供对方考虑是否同意签订合同。要约的主要条款包括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和地点以及违约的责任等。要约提出后,如系向特定人提出的,则要约人在一定时期内要受要约的拘束,不得向第三人提出同样的要约或与第三人订立同样的合同,否则就要承担赔偿由此而造成对方损失的法律责任。如对方没有按照约定期限作出答复,要约一方不再受要约的约束。要约可以用口头、电话等直接表达的方式,也可用书面或电报的方式。

要约

也称“订约提议”,当事人一方以缔结合同为目的而向另一方提出的意向表示。要约和承诺是合同缔结的必要程度。要约必须提出成立合同的主要条件,让对方考虑在承诺期内能否承诺。被要约人认为对原要约条件应作适当补充或修改时,应提出新的要约,成为要约人,原要约人成为被要约人。经过多次要约 (即协商),直到另一方无条件接受,即在承诺期内对另一方的要约作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要约分口头要约和书面要约两种。

要约

要约

涉外经济活动中,当事人一方以缔结涉外经济合同为目的而向对方提出的意思表示。它和承诺同为合同缔结的必经程序和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要约应具备下列条件: 要约须在送达要约人时方能生效; 要约必须包括成立合同所具备的主要条件,一经受要约人接受,即可成立一项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的合同;要约须向特定人发出,向广大公众发出的订约建议只是一项要约诱引。对外贸易中的发价或发盘是一种要约。各国对要约的法律规定很不一致,特别是在要约对要约人有无约束力的问题,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各国的法律存在重大分歧。英美普通法认为,要约原则上对要约人没有约束力,即使在要约中规定了有效期,要约人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以前,可随时予以撤销或变更。除非它是以签字蜡封的方式作成。但德国法认为,要约对要约人具有约束力,除非要约人在要约中声明不受约束,否则要约一经送达受要约人之后,要约人就不得将其撤销或变更。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对此作了如下规定: 任何要约 (包括不可撤销的要约)在送达受要约人之前,要约人均可将其撤回,但撤回通知须先于或与要约同时送达受要约人。在要约送达受要约人后,在其被受要约人接受之前,即在合同成立之前,要约人一般仍可撤销其要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则不得撤销:(1)要约中已载明有效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明它是不可撤销的;(2) 受要约人有理由依赖要约的不可撤销,并已据此行事。这一规定已成为解决两大法律体系分歧的基本依据。

☚ 轻微违约   承诺 ☛
要约

要约Offer

即“发盘”

☚ 发盘   递盘 ☛
要约

要约Offer

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按一定的条件订立合同的建议。其中提出要约的一方称为要约人(Offeror),相对方称为受要约人(Of feree)。根据有关国家的合同法和国际公约,一项有效的要约通常必须符合以下要求:(1)要约是要约人单方面愿意按照要约中所提出的条件同受要约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一经受要约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因而要约还必须是向特定的人发出,否则这种单方面意思表示只能视为要约邀请,即使对方完全接受该要约邀请提出的条件,发出要约邀请的一方仍不受约束。(2)要约的要求必须明确、肯定,包括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和条件,一旦受要约人表示承诺,足以构成对双方当事人均具约束力的合同。(3)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后方能生效。各国对送达的概念规定不一:采用投邮主义的国家,要约在信函、电报发出之时生效;而根据受信原则,要约在对方收到要约信函、电报时始生效。英美法对不同的意思表示采用了不同的原则,对要约和撤回要约的意思表示采取了到达主义,而对承诺的意思表示则采取“投邮主义”。因为只能在受要约人了解了要约内容后,才能决定是否承诺,要约才开始发生意义。一项要约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但也可以是撤回的,只要撤回通知于要约送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送达受要约人。

☚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承诺 ☛
要约

要约

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的一种意思表示,提出要约的一方称为要约人,另一方称为受要约人。要约人除表示签订买卖合同的愿望外,还应明确提出合同内容的基本条款,以供他方考虑是否同意签订买卖合同。要约的方式,法律有规定的,依法律规定办理; 法律没有规定的,依当事人自己选择。要约发生效力的时间,因表达方式不同而有所不同。在口头要约中,要约在相对人了解其内容时发生效力; 在用书信或电报等要约中,要约自送达相对人时起生效。

☚ 法定孳息   要约人 ☛
要约

要约

订立合同的必经程序。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发出建议的人称为要约人,另一方称为受要约人。要约具有下列法律特征:(1) 要约必须是以缔结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表现了要约人订立合同的决心。(2) 要约必须是向特定人提出。这一特定对象可以是具体的某一公民或企业,也可以是某一些人。(3) 要约必须包括有关合同主要条款的内容,以便受要约人考虑能否接受这一提议。要约具有一定的法律意义。对要约人来说,在要约有效期间内不得随意修改或撤回要约。如修改或撤回要约,不与对方订立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应负赔偿责任。对受要约人来说,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即取得承诺的权利,但一般不负答复的义务,逾期不予答复只是丧失承诺的资格。要约在下列情况下发生终止,要约人不再受其拘束: (1) 要约在生效前被撤回或声明作废; (2) 要约被拒绝; (3) 要约过了有效期限; (4) 其他情况,如要约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要约人死亡或撤销等。

☚ 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   承诺 ☛

要约

offer

要约

❶约定; 约束。

❷邀请; 约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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