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关于禁止商品搭售问题的若干规定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关于禁止商品搭售问题的若干规定 1986年9月4日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国家物价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商业部联合发布。 主要规定:生产者和经营者都必须实行文明生产和经营;生产者必须按市场需要,不断改进生产技术和调整产品结构,做到产品适销对路;严格产品质量检验制度,不合格的家用电器、过期失效的食品、药品一律不准出厂销售或搭售;生产企业或有关领导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强迫商业企业和其他经营单位收购或搭售其产品;商业部门和企业因盲目进货或接受搭售而购进的滞销产品,均不得再行搭售;各种经济形式的批发和零售企业,对国家计划管理的商品要严格执行计划,限量供应的商品要按各地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商品一律由进货单位自由选购;消费者协会要坚决支持群众拒绝购买搭配商品的正当要求,进行不定期的检查监督。此外,还对加强管理和处罚违反规定的行为等作了具体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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