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港口、车站无法交付货物的处理办法
国家经济委员会发布,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是对港口、车站无法交付的货物进行界定、防止措施和处理程序的规定。其主要内容:(1)港口、车站超期不领,无票、无标志、溢余无人认领的货物,清场的地脚货物以及外贸出口道关、逾期不提取的货物为无法交付货物。(2)无法交付的货物,由运输部门开列清单,报地市以上经委(交委、交办)审核批准处理;对鲜活、易腐、易燃、易爆、放射性、剧毒等货物发现有变质、燃烧爆炸和泄漏等危险情况时,可先行处理,事后报告。(3)无法交付货物由港口、车站向有关物资单位有价移交,所得货款,扣除提取有关费用后就地交入金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