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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西方国家家庭立法的基本原则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西方国家家庭立法的基本原则

西方国家家庭立法的基本原则

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家庭立法,旨在适应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发展需要,追求家庭领域内的绝对个人主义。其基本原则主要规定在宪法或民法之中,大体概括为:
❶个人本位原则。资产阶级为反对封建的以家族为本位的家庭立法而提出,要求成年家庭成员在法律上享有完全的自主权和自由权。后一般以“人权”或“个人尊严”的名称规定在宪法中。资产阶级革命后相当长时期内,西方家庭法中仍保留有封建家族主义残余,20世纪以来,随着民主运动的发展,许多国家才相继将其废除。如二次大战后的日本、德国,通过多次修改民法典,彻底废除了带有封建色彩的家族制度。
❷私法自治原则。西方国家虽然都制定有法律以规定婚姻家庭关系,干预个人生活,但都标榜婚姻家庭生活是私生活,家庭法为私法,实行国家不干预主义。依据这一原则,人人都有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不受国家和其他人的干涉。许多国家的宪法也根据这一原则规定了公民的私生活权,并将婚姻家庭方面的诉讼视为自诉案件,甚至把虐待、遗弃和重婚等也作为自诉案件,实行不告不理。目前在西方国家许多当事人利用私法自治原则来规避社会道德和法律,同性恋、婚外恋者日益增多。
❸契约自由原则。西方资本主义国家都把婚姻作为一种民事契约,贯彻契约自由原则,并规定婚姻契约只能基于双方当事人的自由意志,依双方的结婚合意而成立,夫妻间的一切权利义务也是基于这种自由合意契约而产生。在资产阶级革命初期已明确将婚姻契约自由宣布为“人的权利”,1804年法国民法典则进一步规定“未经合意,不得成立婚姻”。此后,资本主义各国的家庭立法都规定了类似条款,婚姻契约自由成了普遍公认原则,至今如此。但目前这一原则在西方国家被不少人理解为“性自由”的代名词,已失去本来意义,并导致对婚姻问题采取轻率、放任态度,离婚之风盛行。
❹男女平等原则。资产阶级革命后虽然很多法律文件都提出在权利面前,男女平等,反对男尊女卑,主张夫妻相互扶助,但直至本世纪中叶,即使在法律上女子事实上都没有取得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始终处于从属地位。如1804年法国民法典规定:“夫应保护其妻,妻应顺从其夫”,未经夫的许可,妻不得赠与、转让、抵押或取得财产,也不得进行诉讼。其他资本主义国家也基本如此。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各资本主义国家才真正普遍地确立了男女平等的法律原则,但法律上的平等并不等于事实上的平等,妇女在工资、就业及政治生活中仍难于取得与男子平等的地位。
❺一夫一妻原则。西方家庭法都采取一夫一妻原则、反对一夫多妻。法国民法典规定:“第一次婚姻解除以前,不得再婚”。德国民法典规定:“任何人不得在前婚解除或宣告无效前再行结婚”。美国统一结婚离婚法也规定,禁止一方尚未离婚而又与他人结婚。但目前一些西方学者提出,多夫多妻更能刺激人们的竞争积极性。也有的提出,禁止重婚,“严重损害了无罪者的权益,侵犯了能为人们普遍接受的公平原则”,认为只有由无过错方决定重婚关系是否违法才是公平的。这些言论是对一夫一妻法律原则的冲击。
❻过错原则。资本主义国家在离婚和分居制度方面,曾长期采取过错原则或称有责主义原则,即只有在婚姻当事人有一定过失或过错,违反婚姻义务时,才能准许离婚或分居。如,与他人通奸,虐待妻或遗弃妻达一定时间、犯有某种罪行等。但现代以来,此原则正逐步被无过错原则所取代,西方国家已普遍将感情破裂作为离婚的主要理由,也有的将二者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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