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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3月22日国务院批发,1985年4月1日起施行。
共17条。《规定》将免征产品税或增值税的进口产品分为五类。对于专为制造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分不同产品分别按85%或95%的比例免税。出口企业的已税产品,除原油和成品油外,在报关出口后,所征的产品税或增值税可退还给出口企业。
“三资”企业则仍按工商统一税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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