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名物 > 資產類 > 錢糧賦税部 > 錢俸 > 羊羔息 羊羔息 yánggāozí 亦稱“羊羔利”。元代時年利加倍之高利貸。《元史·太宗紀》:“是歲,以官民貸回鶻金償官者歲加倍,名羊羔息,其害爲甚。”元·王磐《中書右丞相史公神道碑》:“兵火之餘,民間生理貧弱,往往從西北賈人借貸,周歲輒出倍息,謂之羊羔利。稍積數年,則鬻妻賣子,不能盡償。”元·關漢卿《救風塵》第一折:“幹家的乾落得淘閒氣,買虚的看取些羊羔利。” 羊羔息亦称 “羊羔儿息”或 “羊羔利”,旧中国时的一种高利贷,放款一年,连本带息要翻一倍,如羊繁羔,故名。元代已盛行。《元史·史天泽传》: 太宗时 “天泽还真定时,政烦赋重,贷钱于西北贾人以代输,累倍其息,谓之羊羔制,民不能给。” 《元史·太宗本纪》: “官民贷回鹘偿官者,岁加倍,名羊羔息”。 羊羔息 羊羔息亦称“羊羔利”。中国古代高利贷的一种形式,盛行于元代。放款利息按复利计算,一年翻一倍,有如羊羔的繁殖,故名。对借债人的剥削甚为严重。《元史·太宗本纪》载:“官民贷回鹘(即回纥,维吾尔族的古称)金偿官者,岁加倍,名羊羔息”。放债人大多是回鹘人和西域商人。 ☚ 捉钱 羊羔利 ☛ 羊羔息 羊羔息又称“羊羔利”。通行于蒙元时期的一种高利贷。成吉思汗西征以后, 随着大批西域商贾到蒙古地区和华北地区经商放贷而盛行。其息成倍增殖, “一年则倍之, 次年则并息又倍之。”使许多官吏和百姓因借了回回银而卖田鬻妻, 家破人亡。官府曾多次申明只偿一本一利, 并代民偿还高利, 但成效甚微。耶律楚材等人奏请废止倍息后, 依旧通行, 特别是入元以后, 官府向商贾借贷, 也“约倍息以偿” 。 ☚ 质典库 坐化 ☛ 羊羔息蒙元时期高利贷盘剥形式。又作羊羔利。蒙古贵族自大汗至诸王、公主、后妃等皆提供本银给回回商人,或贷于民而衍其息,称※“斡脱钱”。年息高达百分之百,1锭本银,展转10年,本息1024锭。“如期并其子母征之,元初谓之羊羔儿息”(《新元史》卷73)。蛊蚀社会,为害百姓,致破家散族,以妻子为质,终不能偿。太宗十二年(1240),窝阔台汗纳耶律楚材谏,由官府代偿,凡76000锭,并规定钱债“不以岁月远近,子本相侔,更不生息,遂为定制。”(《中书令耶律公神道碑》)。 羊羔息见斡脱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