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专有技术使用费减征、免征所得税的暂行规定
1982年12月13日财政部发布,1983年1月1日起执行。 共4项。主要内容:外国企业向我国提供的发展农、林、牧、渔业和科学研究等五个方面的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减按10%预提所得税。 对四项不涉及转让专有技术使用权的,不征收预提所得税。对依法享受减税优惠待遇的,应经有关批准程序批准,其中技术先进、条件优惠需给予免税的,各省级税务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提议,报财政部批准,未经审核批准的,引进单位不得自行确定减免税。 本规定生效前已经签订并经批准生效的合同,其中减、免、征税问题,在合同有效期内不作变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