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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10月9日国家税务局发。
本批复就上海市税务局1990年8月《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方再投资退税有关税务问题的请示》作了有关规定。《批复》明确了:合营企业的合营者从企业应付其股利或未分配利润中提取一部分或全部用于再投资,相应增加企业的注册资本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核实后,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以依照税法有关规定予以退税。《批复》还对有关应退还的所得税税款计算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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