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债券资金管理的暂行规定
1989年9月1日国家计委、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国家原材料投资公司、国家能源投资公司、国家交通投资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联合发布,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原《关于1988年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债券资金临时管理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主要内容有:债券资金的解交,实行按债券种类“分别解交,统一入户”的办法;国家专业投资公司视债券资金用途,采取不同的分配、下达方式;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债券资金委托建设银行对指定的建设项目贷款,贷款基金不分资金来源,统一管理和使用;建设单位在建设期间计算的贷款利息,实行虚收挂帐等。另外,还对综合贷款利率的确定、债券基金安排的项目是否贴息、建设项目使用贷款基金的归还等事项作了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