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行国家重点建设债券、重点企业债券和其他债券有关财务处理的规定
1987年9月21日财政部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1987年发布的《关于发行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和重点企业债券的通知》和《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发行债券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作了规定。《规定》明确:国营企业购买各种债券,只能使用国家规定其有权自行支配的自有资金;债券的所得利息收入应照章缴纳所得税;纳税后剩余的利息收入和到期收回的债券本金,应根据购买债券时的资金来源,相应增加有关资金;国家重点建设债券由财政部还本付息。 地方债券由地方用地方机动财力归还本息;国营企业债券均不得用预算内收入和利润归还本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