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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侨务政策。1984年5月28日由民政部和国务院侨务办公室联合签发。共4条。主要内容有:(1)在华侨较多的省区,根据实际需要和不占或少占耕地原则,建若干华侨公墓,作为安葬华侨骨灰的场所。(2)华侨公墓由民政部和侨务部门共同管理,要热情服务,收费合理,不得搞商业性营利活动。(3)华侨要求去世后回国安葬的,应由其亲属向原籍侨务部门提出申请。有条件的地方准许在故里安葬。(4)各地酌情作出具体规定,本通知精神适用于港澳台胞和外籍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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