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动遗嘱能力又称“遗嘱继承的能力”、“消极遗嘱能力”。被指定为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所应当具有的能力。罗马法中遗嘱能力的一种。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1) 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必须有财产权。外国人没有市民法上的财产权、奴隶没有财产权,不能成为被动遗嘱能力; (2)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必须有继承权。被判流刑的人,或以文字侮辱他人而犯罪的人、生死不明的人、无作证资格人及异教徒都无继承权不能作为被动遗嘱能力人; (3) 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必须是遗嘱中所指定的人。 被动遗嘱能力 被动遗嘱能力被指定为遗嘱继承人的资格。在遗嘱中被指定为遗嘱继承人的人必须在立遗嘱时,遗嘱人死亡之时及开始继承时都具有被动遗嘱能力,才能作为继承人接受继承。凡在继承开始时生存的遗嘱继承人,不论其行为能力如何都具有遗嘱继承能力。在继承开始时尚未出生的胎儿,各国立法为保护其利益,赋予其遗嘱继承能力,但以其出生时是活体为限。 ☚ 遗嘱能力 遗嘱自由原则 ☛ 0000673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