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性与个性
辩证逻辑范畴。 共性指不同事物的矛盾之间的共同点;个性是指不同事物的矛盾之间的特殊点。事物的共性和个性是客观的,是对立统一的。每一具体事物都包含有共性和个性。 共性寓于个性之中,没有个性就没有共性。个性表现并丰富了共性,共性又在一般本质上规定著个性。共性与个性的关系,是一般与个别的关系,即矛盾的普遍性与矛盾的特殊性的关系。 共性与个性是事物固有的本质属性,由于事物范围的广泛性和发展过程的无限性,共性和个性的区别是相对的有条件的。在一定条件下,共性与个性可以相互转化。作为观念的辩证法,任何概念(范畴)、判断,本身都是共性与个性的统一。 人们认识客观世界的过程与客观世界的共性与个性的联结统一是一致的。即由个性(特殊)到共性(一般),再由共性到个别的过程。共性与个性这一对范畴,反映了人类认识运动的基本规律,是研究矛盾,学习辩证法的“钥匙”,是克服形而上学割裂共性与个性的对立统一的内在联系,不符合客观实际的反科学的偏见的理论武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