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生产费
与几种产品或几个部门的生产共同有关的费用。 在农业会计中,有两层含义:(1)指国营农场内某一生产单位(如农业队、林业队等)为管理和组织农业生产活动,及为生产提供服务而发生的各项费用。相当于工业企业的“车间经费”;(2)指国营农场中与某一生产部门(如农业、企业等)的多种产品有关,需要采用分配方法计入产品成本的各项费用。 如与一业当中多种产品有关的工资及福利费、燃料和动力费、生产用房屋和建筑物的折旧和修理费、共同使用的低值易耗品摊销、劳动保护费及为生产服务的运输费等。 在国营农场会计中,共同生产费在“共同生产费”帐户核算。 并按农、林、牧、副、渔五业分设二级帐户,按费用项目进行明细分类核算,并计入各该业产品成本。费用发生时,借(或增)记各该帐户;按规定标准进行费用分配时,贷(或减)记各该帐户。 各帐户年末应无余额。共同费的分配标准和方法与企业管理费相同。 分配标准有:生产人员工资比例、耗用材料成本比例及直接费用总额比例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