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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衡平法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衡平法jus aequum

罗马人用以表示为个别案件而通过的法律。它是与“严格法”相对立的。按照衡平法,权利是相对的而且必须合理和诚实行使的。在国际法上,衡平法是指包含有常识、合理、诚实等考虑的法律规则。国际法院在特殊例外的情况下作公平的考虑实际上也就是衡平法的运用。


衡平法Equity

英美法系中适用于民事案件的一种法律。英国在中世纪早期的主要法律渊源是普通法,普通法具有严重的程式主义的特征,当事人要向法院提出诉讼,必须按照规定的格式写出书面诉状,取得大法官的书面许可,由他颁发令状,申诉人所提出的案情,必须符合某一令状规定的条件,才能颁发,法官只能在令状规定的条件下进行审理并给申诉人以救济,而令状的数量又是有限的。普通法这种刻板的程式主义,不能适应日益复杂化的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的需要。12、13世纪英国的手工业,特别是羊毛纺织业迅速发展,新兴的市民阶层成为一种重要的社会力量,13世纪中至15世纪末等级君主制时期,王权与市民结成了联盟,国王需要市民在政治上、财政上的支持,以反对封建贵族的割据倾向,市民则需要利用王权来保护手工业和商业的发展。而普通法由于程式主义的束缚,只能给市民以有限的保护。例如普通法只承认当事人签名盖章的正式书面契约的法律效力,而大量的简便契约的当事人的利益受到侵害却得不到救济,普通法的救济方式又是有限的,例如,它不能颁发禁令强制当事人作为或不作为一定之行为。当时法律与道德的界限并不严格,受害人认为从道德和正义的观点来看,他们的利益应该受到保护,于是向国王申诉,由大法官代表国王根据“公平、正义”的原则,实际上是根据罗马法的基本原则,作出司法行政裁判,于是从14世纪起,英国就形成了衡平法,在15世纪初就形成了单独的衡平法院。


衡平法

英国15世纪左右相对于普通法而发展起来的法。英美法系国家法的基本分类之一。其产生主要是为了补救和纠正普通法因程序及内容限制而发生的不足和不公。所谓衡平即公平。在英国13世纪末期,诉讼案件中如原告提出民事补偿的要求时,在补偿范围和诉讼程序方面都要受到传统的普通法或普通法法院的严格限制。随着时代的发展,这种严格限制的作法日益不适应实际生活的需要。根据英国封建制传统,臣民在得不到普通法法院公平处理时最后可向国王提出申诉,由王室顾问、大法官根据“公平”原则加以处理。这种申诉案件的判例,延至15世纪前后才逐渐形成衡平法,并建立了衡平法院(大法官法院)。衡平法在形式上比较抽象、原则,有较大灵活性。起初,衡平法并无什么体系,主要由一系列格言,原则组成,如“自己不能充当自己案件的审判者”、“不能转让自己没有的权利”等。直到17世纪后,衡平法才逐渐形成了自己的体系,在许多重要问题上有它的特殊的原则,如“衡平权利”、“衡平利益”等。由于上述特点,衡平法在实施中,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官的意志和良心,故衡平法又有“良心法”之称。衡平法的调整对象与普通法有交叉之处,但它主要适用于所谓私法领域,如信托、抵押、遗产、地产、公司、合伙、破产、公平救济等。1873年英国司法改革以前,衡平法由衡平法院专门适用,而普通法则由普通法院适用。司法改革以后,两种法院体系合为一体,两种法律由统一的英国法院合并实施,只是高等法院中保留了一个大法官法庭。这种变化,既反应了司法统一的要求,也反映了衡平法被滥用,尤其是衡平法院滥用权力而招致非议的情形。衡平法现仍与普通法并行,但其作用已不如昔日,而且,在美国等其他英美法系国家,衡平法的影响远不如在英国的影响。

衡平法

英国“普通法”的对称。英文为Equi-ty,源自拉丁文Acauus,意为“公平”。形成于14世纪左右。是为了弥补普通法的不足而产生的一种法律体系。13世纪末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财产关系的日益复杂化,对民事补偿范围和诉讼程序方面具有严格限制的普通法已不适应实际生活的需要。根据英国封建制传统,案件得不到普通法院公平处理的当事人可向国王提出申诉,由国王交王室顾问、大法官根据 “公平正义”原则和自己的判断进行审理裁判。这种通过大法官的司法实践活动产生的判例,至14世纪左右逐渐形成与普通法平行的衡平法,并于15世纪正式成立衡平法院 (又称大法官法院)。衡平法只调整民事法律关系,主要是调整契约关系以及一部分不动产物权,对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起了促进作用。根据1873年《最高法院组织法》和1875年《法院组织法》,普通法院与衡平法院两种法院体系合为一体,普通法与衡平法均由统一的英国法院合并实施,但在内容上作为法的类别仍分别保留原有的名称。

衡平法

英国法中以衡平为原则的判例法渊源。与“普通法”对称。普通法诉讼重形式,仅依有限的令状进行审判,不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为弥补其不足,1329年国王根据通过王权干预司法的古老习惯,命大法官依据公平正义(即衡平)原则审理得不到普通法保护的案件。大法官判案所依据的实际上是罗马法原理。15世纪设立衡平法院,采用书面审理,实行遵守先例原则,其判例逐渐形成衡平法规范。后为英美法系国家主要法律渊源之一。

衡平法

衡平法,法律学中的一种判例制度,与习惯法不同,最初由英国大法官高等法庭掌管实施。
衡平法是以公平和公正原则为基础的。它已经发展成为法律的补救制度,当习惯法越来越僵化和不能适应实际情况时加以补救。正如劳拉特在对国内收入局一案 (Cap Brandy Syndicate v.I.R.C.(1921 I KB64) 中所说: “税收不适用衡平法”(“There is no eqrity about a tax”)。意指税法必须严格地按其字面解释,不能为了主张法律必须达到公平而妄加注解。在现代的英国法理学中,衡平法已失去了它的许多创新精神,而只是较习惯法灵活一点。衡平法最重要的成就之一,是促进了信托财产法律的发展。

衡平法

衡平法equity law

英国自14世纪开始与普通法平行发展的,适用于民事案件的一种法律。至今仍是英国法系中法的渊源之一。衡平法同普通法相比,诉讼程序比较简单,不设陪审团,一般采用书面形式审理,判决由衡平法院直接负责执行,理论上它只被看作是对普通法的补充。但在实践中,形成了两种法律、两种法院、两种诉讼程序。衡平法院拥有干预普通法院审判的手段,特别是执行令和禁止令,结果导致了两种法院之间的对立。在现代法律中,衡平原则主要适用于对以下处分原则的认可和强制执行:
❶衡平法上的财产利益,特别信托人、抵押人在衡平法上赎回权(由抵押人支付本金、利息和费用以赎回他的抵押财产的权利)、衡平法上的抵押和负担、动产和合同中衡平法上的利益、产生于衡平法上的土地利益的限制性条款和衡平法上的转让。
❷衡平法上有关财产的原则,如变更原则、选择原则、清偿与撤销原则、履行原则、调配原则、财产与负担合一原则和替代权原则。
❸对于依照处罚与没收以及双方信托关系的衡平法上的救济。
❹衡平法上的保护,如衡平法上的相抵、解除与放弃、默认与疏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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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平法

衡平法Equity

普通法系中法的渊源之一。英国在14世纪末开始与普通法平行发展起来的适用于民事案件的一种法律。在此之前,按照英国的普通法制度,当事人在普通法院提起诉讼,必须先向大法官申请以国王的名义发出令状,令状载明诉讼的条件和类别,法官只能在令状的范围内进行审理。但令状的种类和范围有限,许多争议往往由于无相应的诉讼程序,例如合同争议案件。有的诉案即使在普通法法院审理,也由于普通法规定的刻板和救济方式的有限而难以获得公正的解决。当事人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便按古老的习惯向国王请愿。国王本人则借机表示自己的“恩典和仁爱”,便通过王权直接干预,委托大法官根据国王的“公平正义”原则决案。15世纪末又设立了专门审理衡平案件的衡平法院。19世纪末,英国对司法机构作了重大改革,废除了普通法院和衡平法院之分,建立起单一的法院体系,统一适用普通法和衡平法,并明确在普通法规则与平衡法规则发生抵触或不一致时,以衡平法规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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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平法

equity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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