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纪的经济功能
(1) 委托人可以不暴露自己的姓名,而享受与他人订立合同的利益。这就使得许多商人能够在幕后利用商业上的机会盈利,并能保持商业上的秘密。(2) 行纪人与代理人不同。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第三人并不需要了解委托人的信用及支付能力,而只以行纪人为相对人与之订立合同,这样,就可以使交易既便捷快速又更为安全。(3) 行纪合同的订立,使委托人不仅可以利用行纪人的信用和资产,还可以利用行纪人在合同订立地的交易关系及其在业务上的知识和经验,来获得商业上的利益。(4) 行纪人对第三人的关系,不需要委托人的特别授权,行纪人根据行纪合同,应尽自己的责任来保护委托人的利益。这不仅使行纪人权利的行使比较容易,而且对于行纪人的随机应变保护交易也很重要。(5) 由于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和第三人进行交易、对第三人负责,委托人就不存在因代理人的过失或代理人滥用代理权而遭受危害的危险。(6) 委托人与行纪人之间一般准用关于 “委任” 的规定,这样,行纪中的委托就和代理权的授予有同一效力。委托人因此可得被代理人所享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