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行政长官对立法会的制约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行政长官对立法会的制约 行政长官对立法会的制约行政长官与立法会是互相制约、互相配合的关系。行政长官在三个方面对立法会予以制约: (1) 拒绝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通过的法案,必须经由行政长官签署、公布,才能生效。行政长官如果认为立法会通过的法案不符合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整体利益,可以在90日内提出书面理由,并将法案发回立法会重议。但是,行政长官拒绝签署法案的权力并不是绝对的。立法会如果以不少于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再次通过原案,行政长官就必须在30日内签署公布,或依法解散立法会。(2) 解散立法会。行政长官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解散立法会: 行政长官拒绝签署立法会再次通过的法案; 立法会拒绝通过政府提出的财政预算案或行政长官认为关系到澳门特别行政区整体利益的法案,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行政长官在其一任任期内只能解散立法会一次; 行政长官在解散立法会前,必须征询行政会的意见; 解散立法会时,应向公众说明理由。(3) 委任部分立法会议员。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由23人组成,行政长官委任议员7人; 第二届立法会由27人组成,第三届和以后各届立法会由29人组成,行政长官均得委任7人。 ☚ 行政长官与立法会互相配合 立法会对行政长官的制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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